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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规定:催收债务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7日电 据央行网站27日消息,央行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定催得损蜜制爱情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25日。收债《意见稿》拟规定,害消合法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权益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央行违背社会公德、拟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定催得损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收债合法权益。

图片取自央行网站

  《意见稿》共七章,害消合法六十九条。权益蜜制爱情第一章总则,央行主要对立法依据、拟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定催得损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

  一是从金融机构消保顶层设计、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全流程管控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进行规范;

  二是结合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出要求,新增和完善了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营销宣传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从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全生命周期保护角度,对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删除与更正、跨境传输、外包服务管理等进行了全链条优化,进一步强化了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主选择权。

  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主要结合当前金融消费纠纷解决存在的痛点、难点以及流程问题,对纠纷解决原则、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就投诉受理渠道、处理告知等实操性内容进行规范,并就投诉协调机制进行规范;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机制,主要根据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的内容,就制度制定、协调机制、监管执法合作等进行明确,总括性地对金融教育、普惠金融、监督检查、投诉、评估等工作进行规定,进一步丰富了监管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罚则设置方面分类型规定了消保法责任、规章责任、高管责任以及人民银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主要就参照适用的机构类型、规章解释、生效和废止等内容进行明确。

  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意见稿》在对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中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意见稿》拟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或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此外,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意见稿》划定“红线”,金融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营销宣传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等行为。

  《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意见稿》拟规定,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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